《温州市促进民间划龙舟活动有序开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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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促进民间划龙舟活动有序开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划龙舟在温州历史悠久、基础广泛,一直是民间热衷的群体性民俗文化活动。制定本《办法》是为了引导、规范民间划龙舟活动,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民间划龙舟活动,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为全市各地做好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提供明确、清晰的文件指引和支持,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积极向上、文明健康。 二、主要内容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共分五部分十六条,由总则、职责分工、活动办理、规范管理、其他五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部分明确《办法》适用于温州全市各地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民间划龙舟活动应当遵循“尊重民俗、规范引导、守法有序、确保安全”的原则,坚持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规范、有序发展。同时要积极引导、规范发展民间划龙舟活动,大力传承和发扬民间划龙舟优秀传统文化。总的原则是要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民间划龙舟活动,促进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部分明确了市、县、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由市民间划龙舟活动协调小组加强对全市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引导、管理、指挥和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简称市龙舟办),温州市体育局负责市龙舟办日常工作,各部门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县(市、区)属地负责制,建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属地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引导、管理、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每年对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水域、集中划龙舟活动时间等发布倡议书。 注重强调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有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现场秩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压实龙舟活动负责人安全责任。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活动办理部分明确了集中性划龙舟活动和日常民间划龙舟活动的不同要求。组织开展民间集中划龙舟活动并符合《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或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预计等情形的,按照该办法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日常民间划龙舟活动不用进行审批。 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民间龙舟队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龙舟编号和信息收集工作,借助龙舟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强管理和服务。登记的内容包括民间龙舟队负责人、队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龙舟质量检测报告、龙舟配备相应救生器材情况、民间龙舟队全体成员人身意外保险投保情况、龙舟队负责人签署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进一步促进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有序发展,本办法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开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举办的集中性划龙舟活动及相关赛事,引导民间龙舟队积极参与,推动划龙舟活动规范和有序开展。 (四)规范管理部分要求不管是日常民间划龙舟活动还是集中性民间划龙舟活动都必须落实水上安全措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强化水上安全管理,指导属地政府动态划定安全水域用于划龙舟活动开展。公安机关要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水域水面水下和沿岸的危房、危桥等安全隐患排查,限期整治,消除隐患。在集中性民间划龙舟期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在管辖水域依照活动申请发布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限制、疏导公告,配合属地政府维护水域秩序。 本《办法》对民间划龙舟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了相应规定。规定民间划龙舟活动未落实安全措施,超出规定水域和时间的龙舟进行劝离;对拒不服从管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其他部分对《办法》的期限规定作出解释。 三、适用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体育局 解读人:李勇 联系电话:0577-88202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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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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