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7/2024-00040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ZJCC00–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促进民间划龙舟活动有序开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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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促进民间划龙舟活动有序开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促进民间划龙舟活动有序开展管理办法 为弘扬划龙舟民俗文化,促进民间划龙舟活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全市各地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民间划龙舟活动,是指由龙舟队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非政府性组织发起的,以划龙舟为名义开展的活动。 (三)民间划龙舟活动应当遵循“尊重民俗、规范引导、守法有序、确保安全”的原则,坚持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积极向上、文明健康。 (四)要积极引导、规范发展民间划龙舟活动,大力传承和发扬民间划龙舟优秀传统文化。 二、职责分工 (五)完善市民间划龙舟活动协调小组职能,加强对全市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引导、管理、指挥和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龙舟办)。 市体育局负责市龙舟办日常工作。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数字化平台开发、建设和运维;加强民间龙舟队伍技术指导,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培训;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市龙舟协会完善传统龙舟团体标准,探索制定地方标准。 市教育局负责确定全市中高考等龙舟禁划时段,协同属地政府发布禁划公告。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治安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地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民间划龙舟活动内河非通航水域管理。 市水利局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民间划龙舟活动所涉河道水位调度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组织民间划龙舟活动医疗救助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协助公安部门指导审核活动主办(承办)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指导开展预案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市体育局指导市龙舟协会完善传统龙舟团体标准,探索制定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和承担传统龙舟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民间划龙舟活动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数据局负责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数字化平台开发建设技术指导、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气象预报预警。 民间划龙舟活动实行属地负责制,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属地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引导、管理、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督促民间划龙舟活动现场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水域、集中划龙舟活动时间等发布倡议书。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水域水面水下和沿岸的危房、危桥等安全隐患排查,限期整治,消除隐患;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内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现场秩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压实龙舟活动负责人安全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民间划龙舟活动规范和有序发展。 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活动办理 (七)组织开展民间集中划龙舟活动并符合《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或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预计等情形的,按照该办法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活动承办者对划龙舟活动负相关安全责任,承办者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民间龙舟队登记管理工作,登记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民间龙舟队负责人、队员名单及身份信息; 2.龙舟质量检验检测情况; 3.龙舟配备的救生器材情况; 4.民间龙舟队全体成员人身意外保险投保情况; 5.民间龙舟队负责人安全责任承诺。 县(市、区)龙舟办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龙舟编号和信息收集工作,并纳入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数字化平台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民间龙舟队负责人变更或龙舟更换的,应及时做好信息变更。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探索开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举办的集中性划龙舟活动及相关赛事,引导民间龙舟队积极参与,推动划龙舟活动规范和有序发展。 四、规范管理 (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强化水上安全管理,指导属地政府动态划定安全水域用于划龙舟活动开展,不妨碍水上通航。 (十一)民间划龙舟活动必须落实水上安全措施,配备相应救生器材,全体龙舟队员和后勤船人员应正确穿戴救生衣。 (十二)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举行前,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承办者或承办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消除隐患;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督促落实。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停止全部或部分活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在管辖水域依照活动申请发布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限制、疏导公告,配合属地政府维护水域秩序。 (十三)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综合行政执法、海事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划龙舟水域及沿岸安全巡查;对未落实安全措施,超出安全水域和活动时间的龙舟进行劝离;对拒不服从管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民间划龙舟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以下行为及时予以劝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1.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2.以活动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敛财的; 3.违反有关规定,严重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4.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5.未成年人、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和未正确穿戴救生衣、酒后等不宜进行划龙舟的; 6.以活动名义实施其他非法活动的。 (十五)民间划龙舟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他 (十六)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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