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温州市百姓健身房星级评定工作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2021年11月25日,温州市体育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温州市百姓健身房星级评定工作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温体群〔2021〕23号),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一、《评分标准》的出台背景 百姓健身房建设是温州市体育局2017年开始落实的一项民生实事工程,“公益、便民、齐全”是百姓健身房建设的三大关键词。百姓健身房的建设,旨在鼓励市民积极健身、科学健身,倡导“体育让生活更美好”理念。我市作为百姓健身房原创地,2019年3月12日市体育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温州市百姓健身房管理办法》(温体〔2020〕5号),对百姓健身房的申报与建设、开放与运营、经费与补助、职责与分工、考评与退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温州市百姓健身房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根据《温州市百姓健身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百姓健身房的日常管理运营,温州市体育局群体处在深入基层调研基础上起草了《评分标准》,局党组专题讨论研究,并组织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分管群体工作领导和科长座谈讨论,网上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制定出台《评分标准》。 二、《评分标准》的适用对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通过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财政局共同认定验收达标,且正常运行满一年的一类百姓健身房均可申报参加星级评定。 三、《评分标准》的主要内容 《评分标准》主要有内容有:评定标准、评定原则、申报与评定、命名与运营经费补助等,具体说明如下: (一)评定标准:星级百姓健身房评定设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对《温州市百姓健身房星级评定工作评分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星级评分细则分为必备指标和基本指标2大类。其中基本指标的组织建设(25分)、日常管理(35分)、环节设施(20分)、体育文化宣传(9分)、群众评价(11分),共计100分的新评分要求。 (二)评定原则:百姓健身房星级评定每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申报评定程序:星级百姓健身房评定按照运营单位自评申报、乡镇(街道)初审、体育主管部门分级评定的程序,采取实地察看、审核材料、问卷调查、听取汇报等方式,综合评定年度星级百姓健身房。 (四)申报方式和要求:星级百姓健身房实行每年申报、认定的动态评定制度。自评分达到星级评定工作评分标准85分以上(含85分)的一类百姓健身房运营单位,填写《温州市星级百姓健身房申报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程序申报参评星级百姓健身房。对《温州市百姓健身房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二类百姓健身房按星级评定工作评分标准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健身器材完好、环境干净整洁,每年健身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的二类百姓健身房为年度考核合格。对未按规定时间内申报参评的百姓健身房,列入二类百姓健身房年度考核。鼓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对已建成的二类百姓健身房,按一类百姓健身房的建设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积极参评星级百姓健身房。 (五)分级评定方法:温州市体育局负责星级百姓健身房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三星、四星级百姓健身房评定和五星级百姓健身房参评对象推荐,评定的三星、四星级百姓健身房向社会公示后报温州市体育局备案。市体育局负责五星级百姓健身房评定,并对县(市、区)评定三、四星级百姓健身房进行抽查。星级百姓健身房应按评定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比例和数量从严控制。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评定的四星级百姓健身房数量不应大于三星级百姓健身房的数量,并推荐优秀四星级百姓健身房参评五星级,推荐参评五星级百姓健身房比例不超过本辖区申报星级百姓健身房总数的40%。评定五星级百姓健身房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市星级百姓健身房总数的30%。对《温州市百姓健身房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二类百姓健身房年度等次考核由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二类百姓健身房按《百姓健身房星级评定工作评分标准》实行年度等次考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温州市体育局备案,温州市体育局负责抽查。温州市体育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评定的年度星级百姓健身房名单和年度等次考核百姓健身房名单。 (六)星级命名:经评定达到星级认定标准的百姓健身房,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温州市体育局统一命名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百姓健身房并予以授牌。 (七)运营经费补助:对被评为年度星级百姓健身房和年度考核合格二类百姓健身房的运营单位,按照《温州市百姓健身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运营补助经费。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由温州市财政局下达至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下达给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标准要求拨付。百姓健身房运营补助经费应用于百姓健身房日常运营管理、维护费用等。 (八)取消或降级处理:对运行中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的;损坏或不能完全使用的健身器材数量达到配备标准三分之一以上,且未能及时修复,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设施用于与体育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被多次合理投诉,核查属实,且拒不改正的;百姓健身房每年健身人数少于5000人次;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百姓健身房品牌和形象的;出现其他不宜继续运营情形的,一年内不得参评星级百姓健身房,已评上星级的予以取消星级或降星级处理。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星级评定资格,一年内不得参评;已评上星级百姓健身房的,取消星级百姓健身房命名,一年内不得参评。 |
||||
政策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