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27/2020-0014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ZJCC01 – 2020 – 0015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0 – 001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意见
时间:2020-11-25 10:55:55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体育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有效途径,繁荣体育公共服务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在温州市开展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工作框架协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 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体育用地供给

(一)优化体育项目供地。各县(市、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体育用地布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 加大对体育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县(市、区)以PPP 模式、长期租赁、合作共建等形式引入社会力量,利用已规划体育用地建设体育场所。支持各县(市、区)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体育产业。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性体育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体育产业项目使用工业、研发用地,可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

(二)公开可用土地信息。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梳理年度计划引入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可用体育用地, 明确招商条件以及建设运营方式。县(市、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中审议用地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在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三)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县(市、区)积极盘活存量

体育用地、存量体育场所等资源,以租赁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建

设和运营。在符合规划兼容性的条件下,鼓励通过土地复合利用, 促进体育设施建设。按《温州市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2011-2020)(2017 年修订)》,结合“大建大美”“全域谋划”,加快体育设施建设。

二、完善非体育用地使用办法

(四)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社会力量拟利用闲置厂房(须符合我市“退二进三”相关政策)、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现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投资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的,允许其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车位配比及消防要求改造,并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市政用地等建设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合理利用楼顶空间建设体育场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的条件 下,鼓励大型市政建筑等分层供地,对屋顶采用二次利用,以体育用地的方式供地。有效利用桥下空间建设体育设施,参照《浙江省公路条例》《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浙 交〔2017〕93 号)实施。

(五)规范场馆改造审批流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收属

地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由联席会议研究审 议并提出指导意见,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临时改变房屋 用途手续,属地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场主体须 确保临时改变建筑用途改造建成的体育设施保持体育用途,不得

改作他用。

(六)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场所政策。严格执行《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规范有关配套建设健身设施的要求,并实现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体育场地规划提前介入新建社区 规划工作,新建居住区在设计施工时,要按建筑面积不少于 0.3 平

方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 0.9 平方米

/套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新建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和竣工验收时,牵头部门应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参加。已交付的体育 设施由体育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落实体育用途。

三、提高体育场所使用效率

(七)深化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大力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两改工程,推广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场馆运营。由公共体育场馆主管部门制 定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入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提升场馆运营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

(八)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在政策范

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学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 会通道改造,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也应保证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本校师生开放;新建的学校 体育场地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时,创造向社会开放的条件;鼓励以

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 理措施,确保校园安全。

(九)支持室外露天体育场地加装雨棚等设施。鼓励室外露天体育场地加装雨棚,以提高场地使用效率。各县(市、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联席会议按照切实需要、环境友好的原则,制定加装雨棚设施建设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由体育场地业主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加装雨棚申请。接申请后,由县(市、区)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现场踏勘,对申报场地建设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属、雨棚设计安装方案、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市、区)联席会议出具审查纪要,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实行审批。业主凭纪要和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安装雨棚。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运营。

四、激发社会力量活力

(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竞技体育、职业体育及体育总部经济等领域,对符合本市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的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县(市、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体育产业投资环境,制定更加精准的激励引导政策,吸引国际、国内优质体育龙头企业进入我市体育产业领域。

加大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力度,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的体  育场所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范畴,不断完善政府购买目录和标准。体  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  行,并鼓励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体育场馆 及健身休闲设施使用水、电、气、热的价格。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市场主体投融资渠道,支持体育企业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体育场所。推 动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建立专业体育企业清单,推动风投、专业市场、银行等机构提供精准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推出面 向中小型体育企业的融资保障方案。完善体育产业配套政策,推动引进、设立运动休闲装备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提高运动休闲装备使用效率。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体 育经营主体增信,解决融资难问题。推广工程投标保证险、工程 履约保证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险等,释放体育设施建造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保证金,减轻施工资金压力。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场景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丰富体育运动群体保险保障。鼓励购买体育赛事组织者责任险、体育场所公众责任险、体育场所财产保险及营业中断险等保险产品,保障体育产业健康运营。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体育业企业经登记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其提供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体育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有关增值税减免优惠。非营利性民办体育场所与公共体育场所享有同等待

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鼓励建立社会力量投资建

设与运营的体育场所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覆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企业、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业信用体系, 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将有关机构及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依法对外公示。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广体育场所运营先进经验和做法,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五、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

(十四)建立联席会议定期协商制度。建立由市体育、自然 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

等部门组成的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所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市场监管、消防等方面问题的审议、协调、监督工作,原则上于每年 4 月、10 月两次定期协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本意见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9 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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