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11-25 10:51:57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体育局 字号:[ ]

日前,温州市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就《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2017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和浙江省政府签署了《关于联合在温州市开展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的框架协议》,全国唯一的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正式落户温州。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是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在温州已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但当前还面临要素制约多、审批程序不清晰等问题。对此,《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1号),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与管理,在扩宽社会资本参与方式以及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2018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8〕71号),把研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意见列入政策创新清单任务。

为深入推进温州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有效途径,繁荣体育公共服务市场,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温州市体育局多次与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入沟通协商,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制定出台《意见》。

二、《意见》适用对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和要求参与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社会投资单位、场馆运营单位、体育服务单位等相关组织。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从加大体育用地供给、完善非体育用地使用办法、提高体育场所使用效率、激发社会力量活力、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五大方面提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支持措施,以此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积极性,推进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升体育场馆运营效率,促进温州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同时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第一部分是加大体育用地供给。包括优化体育项目供地、公开可用土地信息、推进项目实施三个方面。提出将体育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适度增加体育用地占比;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梳理年度计划引入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可用体育用地,明确招商条件以及建设运营方式,公开发布可用体育用地信息;鼓励县(市、区)相关部门积极盘活存量体育用地、存量体育场所等资源,以租赁方式交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支持各县(市、区)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结合“大建大美”“全域谋划”,加快体育设施建设。

第二部分是完善非体用地使用办法。明确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须符合我市“退二进三”相关政策)、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现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投资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的要求、审批手续与管理办法,提高办事效率;鼓励社会力量按照规定与要求合理利用公园绿地、楼顶空间、市政用地、桥下空间等投资建设体育设施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体育场地规划提前介入新建社区规划工作,新建居住区在设计施工时,要严格按照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建设。

第三部分是提高体育场所使用效率。一是深化场馆运营管理改革。积极推进已建的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两改工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场馆运营,提升场馆运营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运营,不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二是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学开放校园体育场地设施,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三是支持室外露天体育场地加装雨棚等设施。县(市、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联席会议按照切实需要、环境友好的原则,制定加装雨棚设施建设计划。由体育场地业主按有关规定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加装雨棚申请,由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现场踏勘、出具审查纪要,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实行审批。

第四部分是激发社会力量活力。一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吸引国际、国内优质体育龙头企业进入我市体育产业领域;对于符合本市社会力量办体育试点的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市场主体投融资渠道,支持体育企业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体育场所;完善体育产业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体育产业信贷投入力度;推动银企合作,支持建立体育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社会力量在场馆投资建设和场馆运营服务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推出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力度,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的体育场所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范畴,不断完善政府购买目录和标准;切实落实各类与体育场馆建设运营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四是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鼓励成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覆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的企业、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业信用体系,发挥各类媒体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部分是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该部分提出建立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场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所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市场监管、消防等方面问题的审议、协调、监督工作,原则上于每年4月、10月两次定期协商。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四、《意见》执行时间

《意见》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市体育局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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