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7/2016-0002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体训〔2016〕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无 |
关于下发《温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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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体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温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1日经温州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颁布之 日起施行。 温州市体育局 2016年6月7日
温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体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温州市体育行政部门授权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对温州市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和管理,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和管理。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裁判员数量超过50人的项目应当成立温州市单项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不具备成立市级单项裁委会的项目,由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代行该项目裁委会的职责。市级单项裁委会在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领导下,接受浙江省单项裁委会及温州市单项体育协会的指导,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单项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在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的监督下,由裁判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项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在温州市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的该项目的裁判员,主任、副主任为国家级以上,委员为一级以上。裁委会由温州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予以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裁委会名单须报浙江省单项裁委会和温州市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六条 市级单项裁委会负责协助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和注册;按要求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指导和协助县(市、区)级单项裁委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裁判员的规模,成立县(市、区)级单项裁委会。不具备成立单项裁委会条件的,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代行该项目裁委会的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洲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至少三次在县(市、区)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并且通过相应的裁判员晋级考试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温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曾两次担任市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县(市、区)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经温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报浙江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进入温州,应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具有相应裁判员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项目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四条 温州市裁判员注册资格: (一)持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 (二)有正式的温州户口;或温州市暂住户口。 第十五条 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二级裁判员注册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是三级裁判员注册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注册时间为每偶数年的11月1日至12月15日,逾期按放弃注册处理;两年注册一次,注册的有效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第三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裁判员注册时只能在一个行政区,即所在工作单位的行政区,或居住地行政区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程序为: (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的二、三级裁判员注册工作,并将二级裁判员注册名单向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 (二)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将一级裁判员注册名单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裁判员注册时必须交纳注册费(超过65岁者免交), 标准如下: (一)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执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注册规定; (二)一级及以及以下裁判员,每人每项次50元; (三)因特殊情况被批准补办注册的,按不同等级的交费标准加倍交纳。 第十九条 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必须按注册内容和要求准备材料,由本人逐项填写注册表,字迹工整,涂改无效。凡持有两个项目以上(含两项)裁判证书者必须分别填写注册登记表。第一年注册时需附本人近期小二寸黑白照片一张。注册情况若与事实不符,此注册无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违反温州市体育竞赛管理的有关规定,尚未接受处理; (二)未经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批准到外地执裁,尚未接受处理; (三)自行代表其它省、市地区或行业体协执裁,尚未接受处理; (四)在两年内的裁判员考核中,有一项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或成绩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可参加体育竞赛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的选派 第二十二条 温州籍裁判员到外地执行裁判任务,需持主办方邀请函报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在温州市举行的国际、全国性、省级体育比赛由温州市体育局协助主办单位选派温州籍裁判员;温州市级体育比赛的裁判员由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协助主办单位选派,各县(市、区)协助;县(市、区)级体育比赛的裁判员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选派。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比赛的总裁判长负责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并向裁判员选派单位报告,该裁判员所有费用竞赛组委会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国家、省、市、区(县)、各行业的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指派的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裁判员到赛区开始,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至少每两年对裁判员进行一次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件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温州市范围内,因裁判员代表单位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依据注册事实裁决。 第三十条 经温州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国家、省级裁判员学习培训或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晋级考试且考试合格者,其差旅费、培训费由温州市体育行政部门负担。 第三十一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处罚;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 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给予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该次比赛的裁判长要在该裁判员的证书上注明。 第三十三条 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给予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罚。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严重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和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温州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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