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7/2015-0002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体办〔2015〕7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无 |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体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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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市级体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体育局 2015年12月17日
温州市市级体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级体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级体育部门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市级体育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含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要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体育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1.建立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研究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并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联络员。 2.制定市级体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 4.负责对各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报告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5. 总结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年度考核。 6. 其他应当履行的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1. 做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中: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明确本单位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联络员。 2.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跟踪监控。 3.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4.其他应当履行的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六条 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年中追加预算时,要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及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及资金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事前给项目评价者和被评价者提供所需要的评价指标和标准,用于客观评价、监督、衡量项目绩效,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绩效内容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所申报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成效进行总体性描述。绩效指标是对绩效内容进行指标化分解,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具体细化,权重分布科学,合理可行,具体分为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绩效指标主要采用数值、比例等定量指标表述,难以用定量指标反映或仅用定量指标反映不全的,可用评语式定性指标表述。 第七条 各单位在申报年度新增或年中追加项目预算时,不论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专户资金和其他资金),均须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并按照《温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温财绩效字〔2013〕476号)要求,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以此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局规划财务处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从预算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等几方面对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对预期无绩效、低绩效,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预算绩效跟踪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制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计划,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严重偏离时,或发现无绩效以及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确保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或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根据项目预期进度和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将项目目标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局规划财务处。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项目单位自评,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织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对本单位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自评,重点为预算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市财政局或市体育局等部门指定的绩效评价项目,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选择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资金范围为项目总额,包括项目中所有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绩效自评工作一般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基本方法有: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综合使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在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时进行事前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跟踪,进行事中评价;在项目完成后,对结果进行事后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1.项目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评价。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组织与步骤等,重点是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选定评价形式。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自评时,可采取自行组建评价工作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价。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自评的,其中介机构须在全市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选择或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自行组织评价工作组进行绩效评价的,如需聘请外部专家,可在市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 3.实施绩效自评。项目单位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和分析,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评价方式,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并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4.撰写评价报告。项目单位自评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自评材料,并按市财政局规定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绩效陈述清晰明确;文字简明、分析准确,反映问题具体清楚;结论客观,形式多样,所提建议合理可行。报告完成后,在规定上报日之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评价材料报局规划财务处。 5.绩效复评。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项目,项目单位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复评。 6.反馈整改。项目单位对自评报告和财政复评报告提出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 7.归档存查。项目评价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实施方案、评价通知书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十八条 局规划财务处可在各单位项目自评的基础上,对自评工作质量和评价报告质量进行集中审核或复评,并重点对自评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实施抽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对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逐步建立起“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和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采取虚报项目、投资规模等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的,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财政部门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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