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7/2012-0010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体产〔201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无 |
关于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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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体育局、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府法监〔2011〕4号行政执法监督建议,结合我市体育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体育局、经济开发区社发局要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和对下属单位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立案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应当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所获收入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市局直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活动举办方向市体育局设立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的窗口提出申请,由市体育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各县(市、区)体育局、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对下属单位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不能以内部审批替代行政许可。 附:临时占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申请表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临时占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申请表
备注: 申请时请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2、活动方案;3、有关部门审批意见;4、场地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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