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7/2012-0009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2-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体〔2012〕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无 |
关于印发温州市体育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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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体总秘书处: 《温州市体育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温州市体育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体育系统勤政廉政建设,规范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责任型机关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各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是指对市体育局机关、局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管理、场馆管理、资金管理、组织比赛、设施建设、彩票发行等活动中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致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方式。 第二章 责任追究原则和形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l、实事求是原则: 2、权责一致原则; 3、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4、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5、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1、告诫; 2、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系统内通报批评; 5、组织处理(降职、免职、换岗、待岗、待聘、试聘、劝退或辞退); 6、党纪或政纪处分; 7、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各条视情节轻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责任追究办法实行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问责追究制,直接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追究方式: l、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第一责任人给予告诫。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 市体育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投诉、举报的查办、转办、协办和交办等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体育系统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向行政相对人(被管理对象)索要财物或有价证券的; 2、在体育行政管理、场馆管理、资金管理、组织比赛、设施建设、彩票发行、教练员职称评定、评先选优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或索要财物或有价证券的; 3、在组织体育比赛活动中显失公正、明显包庇,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重大突发事件,灾难险情,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不迅速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从事商业传销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第九条 在资金管理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执行上级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2、对上报数据失真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不执行预算,截留、挪用和帐外账使用经费的。 第十条 工作责任意识不强,不能保证政令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责任。 1、效能低下、执行不力、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使上级规定时日内的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2、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采取的行为措施不当,导致运动员罢赛、教练员罢课,或大规模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4、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规定与上级政策相抵触,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受到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或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6、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漂浮、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及时;或对违法违纪行为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7、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谋取非法财物的; 8、行为有失检点,举止不端,有损体育系统形象,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与同事不能和睦相处,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 10、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报复、诬陷别人的; 11、不服从组织安排,影响到工作大局的; 12、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责任。 l、发生伤害事故,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隐瞒不报或缓报的。 2、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隐瞒、漏报或缓报,造成伤害事故的。 3、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或防护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4、值班不到位、迟到或早退而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年度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不合格的,对相关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且不得评先评模和晋升职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工作过错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全年累计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3、因渎职、失职造成工作过错的; 4、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5、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调查人的; 6、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人员责任: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2、主动纠正错误、赔偿全部损失或使损失降到最低; 3、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责任追究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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