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创建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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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体教融合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市体育局、市教育局修订了《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创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创建办法 2.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评分标准 温州市体育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以下简称“阳光基地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阳光基地学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我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光基地学校是指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生体育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阳光基地学校要在一个以上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其中至少有一个奥运会或全运会青少年(学生)训练及比赛的运动项目,该运动项目在学校普及程度较高,校运动队代表所在地区参加上级青少年(学生)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并且能够积极培养并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鼓励学校开展新兴体育发展项目、重点区域布局项目基地学校申报,加快我市学校体育国际化步伐,形成各区域、各年段校园体育项目水平均衡发展。 第三条 阳光基地学校应积极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一小时,突出开展特色项目校本课程、训练竞赛等活动,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对全市阳光基地学校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阳光基地学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阳光基地学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阳光基地学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阳光基地学校实行审核命名制度。 第八条 市级阳光基地学校申报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求和开展校园体育项目普及工作。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一小时,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客观记录学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体质健康检测结果并在学校内予以公布,定期向家长反馈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社团有活动,学期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九条 凡符合市级阳光基地学校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在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两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属于新兴体育发展项目、重点区域布局项目基地学校申报,直接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定后进行试点,三年内必须达到标准基地学校申请水平,否则将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条 市级阳光基地学校每年申报审核命名,学校被命名后以4年为一周期,不实行终身制。 第十一条 市级阳光基地学校每年11月下旬前由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后,向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于年底至次年2月份前联合命名,并报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阳光基地学校认定标准实行100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学校评分分值达到 80分以上,方可作为市级阳光基地学校的备选学校进行申报。其中“人才输送”20分中必得15分;“运动成绩”20分中必得15分;“体育活动”指标中“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且体质健康监测成绩达合格率95%,优良率30%以上”必得2分;“课余训练”中“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充分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中训练”必得2分的学校。 第三章 年检与撤销 第十三条 已获得命名的市级阳光基地学校每年应当按要求分别向各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和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传统项目校的项目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送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已被命名的市级阳光基地学校,经年度考评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符合标准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赛风赛纪或兴奋剂事件等问题,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4年期满复评不符合标准的,经市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复查核实后取消其称号。 第十六条 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命名4年的市级阳光基地学校进行中期检查、复评。 第四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阳光基地学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将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学校积极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学生体育协会和校外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在开展课余体育活动中的作用。学生体育活动形成品牌,家长和志愿者参与度提高。 第十八条 阳光基地学校要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学校课余训练规律,充分利用课余、双休日、寒暑假等时间组织开展科学、系统的传统项目课余训练,要建立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档案。体育后备人才输送率稳步提高,学生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学生运动员学业成绩普遍达到学校中等以上水平。 第十九条 阳光基地学校竞赛应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开展班级、年级、校际的体育竞赛活动。阳光基地学校运动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鼓励阳光基地学校承办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或创造条件自发组织当地阳光基地学校校际竞赛。 第二十条 阳光基地学校应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并努力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结合本校传统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区体育服务与交流活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向公众开放规模和质量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 阳光基地学校应充分整合利用各方场地、设施、教练员等优质训练资源,鼓励阳光基地学校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以及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共建、联办。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阳光基地学校专项经费,确保阳光基地学校在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专业师资选聘、培训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需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阳光基地学校应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传统项目普及活动的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课余训练补助,确保学校体育活动、传统项目普及、训练、培训和竞赛工作的开展。 在命名周期内,市体育局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分别给予阳光基地学校3万元和1.5万元的经费补助,扶持经费主要用于重点运动项目校运动队的伙食改善、营养补给、器材添置、运动训练、参赛保障、教练员训练补贴、国内外专业师资聘请、获奖奖励和外出培训交流等相关用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阳光基地学校要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02号)文件要求,共同推动,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工作,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阳光基地学校要根据有关方面要求,为校运动代表队学生、教练员提供伙食和运动服装等训练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二十五条 阳光基地学校要有健全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阳光基地学校应当确保参加训练竞赛的学生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纳入管理范围的阳光基地学校师生办理参训、参赛活动保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阳光基地学校工作分别纳入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阳光基地学校工作绩效评估。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阳光基地学校的培训工作和交流活动。阳光基地学校参加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活动、科研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和个人晋升及获得相关奖励的条件。 附件2 市级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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