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创建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01 14:45:03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体育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体教融合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市体育局、市教育局修订了《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创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创建办法         

2.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评分标准

温州市体育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以下简称“阳光基地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阳光基地学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我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光基地学校是指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生体育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阳光基地学校要在一个以上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其中至少有一个奥运会或全运会青少年(学生)训练及比赛的运动项目,该运动项目在学校普及程度较高,校运动队代表所在地区参加上级青少年(学生)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并且能够积极培养并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鼓励学校开展新兴体育发展项目、重点区域布局项目基地学校申报,加快我市学校体育国际化步伐,形成各区域、各年段校园体育项目水平均衡发展。

第三条  阳光基地学校应积极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一小时,突出开展特色项目校本课程、训练竞赛等活动,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对全市阳光基地学校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阳光基地学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阳光基地学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阳光基地学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阳光基地学校实行审核命名制度。

第八条  市级阳光基地学校申报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求和开展校园体育项目普及工作。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一小时,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客观记录学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体质健康检测结果并在学校内予以公布,定期向家长反馈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社团有活动,学期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九条  凡符合市级阳光基地学校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在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两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属于新兴体育发展项目、重点区域布局项目基地学校申报,直接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定后进行试点,三年内必须达到标准基地学校申请水平,否则将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条  市级阳光基地学校每年申报审核命名,学校被命名后以4年为一周期,不实行终身制。

第十一条  市级阳光基地学校每年11月下旬前由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后,向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于年底至次年2月份前联合命名,并报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阳光基地学校认定标准实行100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学校评分分值达到 80分以上,方可作为市级阳光基地学校的备选学校进行申报。其中“人才输送”20分中必得15分;“运动成绩”20分中必得15分;“体育活动”指标中“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且体质健康监测成绩达合格率95%,优良率30%以上”必得2分;“课余训练”中“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充分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中训练”必得2分的学校。

第三章   年检与撤销

第十三条  已获得命名的市级阳光基地学校每年应当按要求分别向各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和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传统项目校的项目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送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已被命名的市级阳光基地学校,经年度考评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符合标准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赛风赛纪或兴奋剂事件等问题,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4年期满复评不符合标准的,经市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复查核实后取消其称号。

第十六条  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命名4年的市级阳光基地学校进行中期检查、复评。

第四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阳光基地学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将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学校积极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学生体育协会和校外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在开展课余体育活动中的作用。学生体育活动形成品牌,家长和志愿者参与度提高。

第十八条  阳光基地学校要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学校课余训练规律,充分利用课余、双休日、寒暑假等时间组织开展科学、系统的传统项目课余训练,要建立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档案。体育后备人才输送率稳步提高,学生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学生运动员学业成绩普遍达到学校中等以上水平。

第十九条  阳光基地学校竞赛应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开展班级、年级、校际的体育竞赛活动。阳光基地学校运动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鼓励阳光基地学校承办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或创造条件自发组织当地阳光基地学校校际竞赛。

第二十条 阳光基地学校应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并努力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结合本校传统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区体育服务与交流活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向公众开放规模和质量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  阳光基地学校应充分整合利用各方场地、设施、教练员等优质训练资源,鼓励阳光基地学校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以及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共建、联办。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阳光基地学校专项经费,确保阳光基地学校在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专业师资选聘、培训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需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阳光基地学校应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传统项目普及活动的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课余训练补助,确保学校体育活动、传统项目普及、训练、培训和竞赛工作的开展。

在命名周期内,市体育局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分别给予阳光基地学校3万元和1.5万元的经费补助,扶持经费主要用于重点运动项目校运动队的伙食改善、营养补给、器材添置、运动训练、参赛保障、教练员训练补贴、国内外专业师资聘请、获奖奖励和外出培训交流等相关用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阳光基地学校要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02号)文件要求,共同推动,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工作,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阳光基地学校要根据有关方面要求,为校运动代表队学生、教练员提供伙食和运动服装等训练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二十五条  阳光基地学校要有健全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阳光基地学校应当确保参加训练竞赛的学生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纳入管理范围的阳光基地学校师生办理参训、参赛活动保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阳光基地学校工作分别纳入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阳光基地学校工作绩效评估。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阳光基地学校的培训工作和交流活动。阳光基地学校参加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活动、科研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和个人晋升及获得相关奖励的条件。

附件2

市级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考核办法

管理职能

(5分)

组织领导

(3分)

学校领导重视体育传统项目工作,建立由校领导直接负责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实际困难,并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分)


(1)查阅建立领导小组文件;

(2)查阅岗位职责、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奖惩机制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查阅有关会议资料。

(4)查阅学校教育发展规划;

(5)查阅学校传统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学校制定有传统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并将体育传统项目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列入学校教育发展规划。(1分)

绩效考核

(2分)

学校把体育传统项目工作业绩纳入年终考核内容。(2分)


查阅学校年终考核表。

工作保障

(20分)

工作保障

(20分)

完善政策

(3分)

完善考试招生制度,激励学生长期积极参加体育技能的学习和运动训练。(3分)


查阅学校体育招生制度文件和相关体育学生的花名册、运动队训练规章制度。

师资配备

(6分)

学校全面落实体育课程,按国家规定配齐配足体育教师。(1分)


查阅学校班级数、课程表及体育教师花名册、工资单。

配有专职的体育传统项目训练教师(教练),该教师(教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省专业队以上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有体育传统项目国家级以上裁判,或有两个以上项目国家一级裁判,并能积极参与省、市有关比赛执裁工作。其中配有专职教师(教练)为2分、裁判员为1分(3分)


(1)查阅专职体育传统项目训练教师(教练员)的证明材料;

(2)查阅教练员学历证书或专业队经历证明;

(3)查阅裁判员等级文件或证书;

(4)查阅裁判员执裁工作证明(秩序册等)。

学校体育教师(教练)每年能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有培养、培训计划并给予经费保证。(2分)


(1)查阅学校有培养、培训计划;

(2)查阅体育教师参加培训的通知、培训内容、听课笔记、合格证书或考核结果等。

场地器材

(5分)

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能够满足日常学生锻炼和体质健康测试需求。(2分)


(1)实地查看场地、器材;

(2)器材购买清单或租赁合同。

学校具备开展体育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正式比赛要求的场地器材设施,能够保证校运动队的训练、比赛的需求。(3分)


(1)标准场地指训练场地符合专项比赛规则规定的场地;学校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一年以上)租用的场地;

(2)训练器材清单及购买时间;

(3)优先保证重点项目校运动队训练的有关制度。

经费保障

(6分)

学校体育经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学校预算中安排,其比例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量的8%,生均公用体育经费高于同级同类学校标准。(3分)


(1)查阅学校关于体育经费相关规定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2)查阅相关财务凭证材料。

学校必须保证体育传统项目建设必要器材设施、训练、竞赛活动经费以及校运动队的伙食补助、服装经费,带训教师(教练员)的补贴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如果上周期是市级体传校阳光后备人才基地的,按照文件要求配套经费落实到位。(3分)


(1)查阅教师(教练)工作量计算办法;

(2)查阅教师(教练)训练津贴发放单据和教师(教练)领款签字;

(3)运动员伙食补助、服装经费的标准及落实凭据;

(4)配套经费落实到位的凭据;

(5)查阅相关财务凭证材料。

工作要求

(30分)

工作要求

(30分)

工作要求

(30分附加2分)

体育活动

(10分)

体育活动

(10分)

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1分)


(1)查阅体育课表;

(2)查阅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且体质健康监测成绩合格率达和优良率分别达到95%,30%以上。(2分)


查阅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有关材料和结果。

学校创建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学生体育社团,并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举办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相关活动竞赛。(3分)


(1)查阅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学生体育社团的证明材料;

(2)查阅参加相关活动竞赛的秩序册、成绩册。

学校开发有体育传统项目校本课程和教材,学校学生参加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的人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80%以上。加强特色体育项目文化的凝练、渗透、宣传与推广,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3分)


(1)查阅体育传统项目校本课程;

(2)现场随机抽测一部分学生,是否能够完成相应的测试项目。

(3)查阅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加强对校运动队的管理,开展反兴奋剂基础知识教育,不出现赛风赛纪及兴奋剂问题(1分)


(1)查阅教育的计划、课程及台账;

(2)查阅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课余训练

(10分)

学校有班级、年级、校传统项目运动队。校运动队有选材测试、运动员考勤、校队参赛等制度。(2分)


(1)查阅运动队名单;

(2)查阅选材测试、运动员考勤、校队参赛等相关制度。

校运动队多年、年度、阶段、周、课时训练计划和赛后、年度总结齐全、规范,科学性、系统性、操作性强。(2分)


检查认定所有教练员的训练计划和总结。重点检查认定当年所有教练员的训练计划、教案和总结。

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充分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中训练。(2分)


查阅教练员教案,运动员考勤表等内容。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专项教学训练大纲规定,对重点运动项目各年龄组运动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率达50%以上。学校建立有校运动队运动员档案库,内容包括身体特征、生理机能、训练情况、运动成绩等,人才库内容齐全且入库运动员占在训运动员总数的100%。(2分)


(1)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形态、机能一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以及参赛、输送、综合达标、运动成绩、文化课成绩等资料记录;

(2)考核测试材料;

(3)考核合格率证明材料;

(4)提供国家统一大纲或自编大纲及考核原始材料。

校运动队管理规范。认真抓好学生运动员思想品德和文化学习工作。(2分)


(1)查阅校运动队管理制度;

(2)查阅运动员思想品德表现及文化学习成绩。

体育竞赛

(10分)

有班级、年级体育传统项目比赛并形成制度。(3分)


(1)查阅学校、省级等相关比赛的竞赛计划;

(2)查阅参加运动会、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等;

(3)赛事承办申请表,竞赛秩序册等。

学校每年举办1次全校运动会,并将传统项目列为运动会重点比赛项目。(3分)


校级运动代表队每年至少参加1次上一级或上级体育、教育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传统项目、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会、体育节等竞赛活动,赛后有比赛总结。(4分)


体育竞赛承办(附加2分)

学校积极承办上级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上级体育传统项目(体育特色)、体育节学校体育竞赛等。(2分)


工作绩效

(45分)

工作绩效

(45分)

示范作用

(5分)

认定周期内受到过市级(含市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每次表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得分为4、2、1分;或学校和个人体育科研成果或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以及学校体育传统项目教师参加市级以上体育课程教学方面的竞赛评比成绩突出的,得1分。(累计满分为5分)


(1)查阅受到表彰的证书、奖状、文件等;

(2)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发表在省级以上的刊物原件。

人才输送

(20分)

认定周期内学校向国家队输送1名为20分,国家二队(青年队)为15分,省优秀队输送1名试训及以上运动员为10分,1名长期集训生为8分;向市级优秀运动队、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输送1名运动员为6分;向县级体校每输送1名为4分(累计满分为20分)


(1)输送人员可按最高一级输送予以统计,但名额只能计算一次,不能进行累计;

(2)学生性质的界定:以年度在训人员花名册为准;

(3)本条目学校自评时须有详实的数据和计算步骤;

(4)输送的学生要由相对应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成绩或出具的证明,方予以统计计算;

(5)凡属体育运动学校分校、教学班、教学点和中专运动学校师资班的学生均不统计在内;

运动成绩

(20分)

所输送的运动员在认定周期内,参加世锦赛、世界杯、全运会获得1至3名的为20分,4至8名的为15分,篮、排、足球集体项目9至12名的为5分;参加全国锦标赛(冠军赛)获得1至3名的为15分,4至6名的为10分,7至8名的为5分;参加青奥会、全国青年(学生)运会获得1至3名10分,4至6名5分,7至8名的为3分;参加全省运会获得前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参加省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市运会获得前三名的按5、3、2计分(累计满分为10分)


(1)在校系统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在输送后取得成绩的方可计算在内;

(2)以省体育局、省教育厅每年统计的大赛成绩为准;

(3)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主力队员同上)名次得分相应减半;

(4)统计年限:输送的运动员在检查认定前四年(含认定工作当年)中所取得的大赛成绩;

(5)检查认定方法及必备材料: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名单及成绩统计表;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输送及参赛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6)校运动队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查阅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

认定周期内校运动队参加全国体育传统项目比赛获得前3名的为5分;参加省级体育传统项目比赛、省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会获得前3名的,按5、3、2计分;参加市中小学生联赛、市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会获前三名的按3、2、1计分。(累计满分10分)








温州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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