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体育局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2021-2024周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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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根据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修订的《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浙体青〔2015〕300号),市体育局、教育局决定在我市业余训练布点的基础上,开展“温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本次评审将择优认定命名“基地”5-10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学校,推荐名额不限。温州市2017-2020周期10所“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温州市第二十五中学、温州市马鞍池小学、瓯海区实验中学、瓯海区梧田第一中学、永嘉县实验中学、永嘉县上塘城西中学、乐清市虹桥镇第二小学、浙江省平阳中学、平阳县鳌江镇第三中学)年底到期,各县(市、区)可在本批申报中择优重新推荐申报。 各县(市、区)体育局、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我市青少年业余训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要根据市体育局、教育局规定的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1月7日。材料一式三份由县(市、区)体育局、教育局盖章后报市体育局训竞处(附电子版),同时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联系人:市体育局训竞处王克,电话88209125,电子邮件70691537@qq.com;市教育局体卫艺处邵凯,电话(传真)88635103,电子邮件17553203@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温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创建办法 2.温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标准 3.温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 4.温州市“体育传统学校项目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检查汇总表 温州市体育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 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体传校阳光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体传校阳光基地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我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是指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生体育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体传校阳光基地要在一个以上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其中至少有一个奥运会或全运会青少年(学生)训练及比赛的运动项目,该运动项目的校运动队代表所在地区参加上级青少年(学生)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并且能够积极培养并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体校等。 第三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应积极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突出开展特色项目训练竞赛活动,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对全市体传校阳光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传校阳光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体传校阳光基地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体传校阳光基地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实行审核命名制度。 第八条 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 1.体育课开不齐; 2.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3.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4.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5.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第九条 凡符合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在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两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十条 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每年申报审核命名,学校被命名后以4年为一周期,不实行终身制。申报学校必须是市级体育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具体评定标准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十一条 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每年11月下旬前由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后,向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于年底至次年2月份前联合命名,并报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认定标准实行100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学校评分分值达到 80分以上,其中“人才输送”20分中必达15分,“运动成绩”20分中必达15分,“体育活动”指标中“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合格率占学校学生总数的95%以上。”必达2分,“课余训练”中“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充分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中训练。”必达2分的学校,方可作为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的备选学校进行申报。 第三章 年检与撤销 第十三条 已获得命名的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每年应当按要求分别向各县(市、区)体育、教育部门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和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传统项目校的项目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送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已被命名的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学校,经年度考评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符合标准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赛风赛纪问题或兴奋剂事件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4年期满复评不符合标准的,经上级体育、教育部门复查核实后取消其称号。 第十六条 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命名4年的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进行检查、复评。 第四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应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将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学校积极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学生体育协会和校外教育机构组织在开展课余体育活动中的作用。学生体育活动形成品牌,家长和志愿者参与度提高。 第十八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要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学校课余训练规律,充分利用课余、双休日、寒暑假等时间组织开展科学、系统的传统项目课余训练,要建立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档案。体育后备人才输送率稳步提高,学生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学生运动员学业成绩普遍达到学校中等以上水平。 第十九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竞赛应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体传校阳光基地运动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体传校阳光基地承办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或创造条件自发组织当地体传校阳光基地际之间竞赛。 第二十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应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并努力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结合本校传统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区体育服务与交流活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向公众开放规模和质量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应充分整合利用各方场地、设施、教练员等优质训练资源,鼓励体传校阳光基地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共建、联办。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传统项目校专项经费,确保体传校阳光基地在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需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体传校阳光基地应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传统项目普及活动的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按有关要求开展学校体育活动、传统项目普及、训练和竞赛工作。 在命名的四年周期内,市体育局每年对体传校阳光基地进行1.5万元的经费补助,各县(市、区)体育局每年按照1:1的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扶持,扶持经费主要用于重点运动项目校运动队的伙食改善、营养补给、器材添置、运动训练、参赛保障、教练员训练补贴、获奖奖励和外出培训等相关用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体传校阳光基地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02号)要求,共同推动,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要根据有关方面要求,为校运动代表队学生、教练员提供伙食和运动服装等训练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补助标准可以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第15号令)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2011〕第14号令)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要有健全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体传校阳光基地应当确保参加训练竞赛的学生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纳入管理范围的体传校阳光基地的师生办理参训、参赛活动保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把体传校阳光基地工作分别纳入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体传校阳光基地工作绩效评估。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体传校阳光基地的培训工作和交流活动。体传校阳光基地参加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活动、科研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和个人晋升和获得相关奖励的条件。 附件2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 后备人才基地评分标准
附件3 温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认定申报表 申 报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县(市、区)体育、教育局审核 (公章) 基 本 情 况
训 练 计 划
教 练 员 培 训
训 练 常 规 管 理
人 才 库
人 才 输 送
注:输送类别是指输送到国家队、国家二队、省队、市体校、县体校。 大 赛 成 绩
附件4 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认定检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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