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体办〔2017〕18号
关于借用黄苗笛等4位同志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借用:
温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黄苗笛、吴剑鸥;
温州体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夏、黄超。
以上4位同志分别借用至市体育局各相关室处工作。借用期从2017年1月至12月。借用期间以上各单位对借用同志的工资、福利等各种待遇保持不变。
温州市体育局
2017年4月10日
温州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