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7/2017-0018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7-0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参赛单位:
浙江省第三届体育大会于2017年4-10月在舟山市举行,本届运动会共设38个大项、287个小项。为保证参赛任务的圆满完成,激励运动员在比赛中顽强拼搏、争创佳绩,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群众体育蓬勃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代表温州市代表团在省第三届体育大会比赛中获奖牌、得分数的运动员,以及为此做出重大贡献的领队、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
1、单人项目(包括双人)获奖运动员:1枚金牌奖励3000元,1枚银牌奖励2000元,1枚铜牌奖励12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数每分奖励100元。双人项目,每名运动员以50%计奖。
2、集体项目获奖运动员(以参加决赛人数计):
(1)3至5人集体项目的奖金分配:1枚金牌每人奖励1500元,1枚银牌每人奖励1000元,1枚铜牌每人奖励6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数每分奖励300元,由实际参赛运动员按人数平均分配。
(2)6人或6人以上集体项目奖金分配:1枚金牌每人奖励1500元,总额最高不超15000元;1枚银牌每人奖励1000元,总额最高不超8000元;1枚铜牌每人奖励600元,总额最高不超6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数每分奖励500元,由实际参赛运动员按人数平均分配。
(二)教练员
教练员根据所带项目运动队的成绩给予奖励,按全队运动员奖励总额的20%计。
(三)领队及有关工作人员
各比赛项目的领队及有关工作人员奖励,按全队运动员奖励总额的10%计。
三、审定办法
(一)参赛省第三届体育大会的运动队必须在比赛结束后,由比赛项目领队向市体育局群体处提交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运动员奖状(复印件),由市体育局群体处审定。
(二)运动会比赛期间,有违反赛风赛纪和大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有关工作人员)按规定酌情扣发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取消评定资格。
(三)本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温州市体育局。
温州市体育局
2017年3月20日
温州市体育局办公室2017年3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