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7/2011-00150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1-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举办温州市首届公务员体能测试比赛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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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温州市首届公务员体能测试比赛的 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华诞,广泛宣传《全民健身条例》,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推动市本级公务员科学健身活动的开展,打造健康城市,构建和谐社会。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人事局、中共温州市直属机关工委决定联合举办温州市首届公务员体能测试比赛。现将竞赛规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队参赛。 附件:1、温州市首届公务员体能测试比赛规程 2、温州市市直机关公务员体能测试比赛报名表 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人事局 中共温州市直机关工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温州市首届公务员体能测试比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人事局中共温州市直属机关工委 二、承办单位 温州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温州体育中心 三、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6月28-29日在温州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 四、参加单位 市直机关各单位 五、参赛人员 (一)必须是在编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高血压、心脏不适者不宜参加; (三)每个代表队可报领队1名,工作人员1名,运动员6男4女共10名(甲组3男2女、乙组3男2女),各队必须有县(处)级以上领导职位公务员1人参赛,凡没有县(处)级以上领导职位公务员参加的代表队在团体总分中扣除10分。 六、比赛分组 分男女甲组和男女乙组 (一)男、女甲组的参赛年龄为25-44周岁(1986年7月1日以前-1967年7月1日以后,以个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七、比赛项目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对国民体质健康的测定要求,分身体机能、运动素质两大类,共设置7个比赛项目。 (一)男、女甲组 男子甲组:肺活量、3分钟记程赛(功率自行车)、坐位体前屈、握力、反应时、三点移动、单杠曲臂悬挂; 女子甲组:肺活量、3分钟记程赛(功率自行车)、坐位体前屈、握力、反应时、三点移动、十米平衡木。 (二)男、女乙组 男子乙组:肺活量、3分钟记程赛(功率自行车)、坐位体前屈、握力、反应时、三点移动、十米平衡木; 女子乙组:肺活量、3分钟记程赛(功率自行车)、坐位体前屈、握力、反应时、三点移动、十米平衡木。 (三)集体项目 集体项目:8人(男5女3人)×20米迎面接力(只记入团体总分)。 八、竞赛办法 (一)各代表队必须参加各组别的全部项目比赛; (二)个人单项比赛每个项目可测试二次,计最好成绩; (三)比赛出场顺序由大会竞赛组抽签决定; (四)比赛按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手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动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 (五)比赛采用国体论证的国民体质监测器材和大会提供的器材; (六)所有参加比赛的队员都必须身着运动装; (七)仲裁组人员、裁判长由主办单位指派,裁判员由温州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聘请。 九、计分办法 (一)男女个人单项比赛各组别均依据参加比赛的人数和比赛成绩排列计算得分(如参赛人数30名,第一名计30分,第二名计29分,依次类推,弃权和未完成比赛者按0分计)。个人单项比赛中,同组别如遇成绩相同,年龄长者名次排前。 (二)各组别个人全能名次依据各单项得分之和排列。如得分相同,则以年龄长者名次列前。 (三)集体项目依据参加比赛的队数和比赛成绩排列计算名次得分,名次得分×6为最后得分(如参加比赛10个队,比赛成绩最好者名次得分为10分,合计得分10×6= 60分)。 十、奖励 获奖单位和运动员,大会将颁发证书和奖品。 (一)团体奖:依据各队集体项目得分和每个参赛人员单项得分累计总和排列名次,取前八名。 (二)个人全能奖:各组别录取前八名; (三)个人单项奖:各组别录取前六名; (四)优秀组织奖:设三个,颁发给工作特别突出的参赛队组织单位; (五)组织奖:设若干个,颁发给参赛队的组织单位。 十一、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日期截止到2011年6月10日,请各单位填写报名表(见附件)并盖章,于6月10日前报温州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址:车站大道金润花苑1栋4楼;邮编:325000;联系人:黄莺;电话(传真):88331519;同时报电子版:345350573@ qq.com 。报名时,领取比赛光盘1个。 (二)6月23日(周四)上午9时在温州体育中心体育馆会议室召开领队、裁判员工作会议,请与会人员准时参加。 (三)各代表队于6月28日(周二)上午8时前报到,报到地点:温州市体育中心体育馆。上午9时举行开幕式。 十二、经费 运动队比赛期间后勤安排由各单位负责,费用自理。 十三、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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